駐馬店社保繳費比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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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駐馬店社保繳費比例是怎樣的?

駐馬店社保繳費比例是怎樣的?

駐馬店社保繳費比例具體如下:

1、養老保險單位繳納16%、個人繳納8%;

2、醫療保險單位繳納6.0%、個人繳納2%;

3、失業保險單位繳納0.50%、個人繳納0.50%;

4、工傷保險單位繳納0.72%,個人不需要繳納。

5、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5%,個人不需要繳納。

二、單位交社保的法律規定

1、《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2)患病、負傷;

(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4)失業;

(5)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在諸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之中都規定了單位需要為職員繳納社保,但是並沒有對於的繳納比例進行嚴格的規定。通常情形下,對於某一個特定的單位來説,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單位與職員,可以協商確定社保的繳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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