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地方建廠要教土地使用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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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建設新的廠子過程是非常繁瑣的,不光要考慮資金問題,還有考慮很多其他房面的問題,其中一個便是選址,很多人選擇建廠的地方並不是屬於個人的,那麼租的地方建廠要教土地使用税嗎?還是土地所有人來交税,下面我將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釋。

租的地方建廠要教土地使用税嗎??

租的地方建廠要教土地使用税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二、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第四條規定:“關於納税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北京市地方税務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第二條規定:“在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遠郊區的區、縣政府所在地(縣城)和建制鎮、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繳納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而房地產企業的開發項目土地基本都是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的建設用地,因此依據《條例》第二條規定,可以判定房地產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國税發〔2003〕89號原規定"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這一規定對房地產企業在取得土地至自用、出租、出借、出售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期間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未作明確。  

在2006年下發的《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中給予了明確規定(同時將國税發〔2003〕89號原規定給予廢止):"

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國家税務總局也明確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如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納税人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依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應該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事實上交土地使用税這個問題並不棘手。但是租的地方建廠的問題並不止這一個,還有一系列其他的相關問題,需要大家繼續學習體會,在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來創造新的利潤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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