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怎麼算 - 失業保險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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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怎麼算,失業保險金怎麼算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社會保險費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產生社會保險糾紛可以採取三種處理方式,即行政處理的方式、司法救濟的方式、社會參與和監督。的方式。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是產生社會保險費糾紛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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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怎麼算

對於失業保險金怎麼算的回答如下:

1、雖然《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但是這個只是框架性的,各地尚需據此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自身的操作細節,各地的操作細節不一樣

只能説你是滿三年不滿四年的繳費時長,至於説具體能領多長時間的失業金,需要對應當地政策判斷。建議在上班時間撥打12333電話諮詢或者登錄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查詢當地具體政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省的失業金給付標準等也是有出入的,甚至差別很大

2、申領失業金是有條件限制的,須符合領取條件方可,尤其注意第二款的要求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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