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取失業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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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取失業金嗎?

職員在失業之後,沒有了經濟來源,就無法維持原來的生活水平,為了防止此部分民事主體實施違法行為我國法律規範規定,只要職員在職期間,已經繳納了社保的,且滿足了其他的條件之後,就可以提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請求,那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取失業金嗎?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失業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項規定、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條款的第(三)項規定説明,如果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可享受其他待遇。

二、領取保險金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後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並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户口簿(屬幹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複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去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後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三)失業救濟金委託銀行統一於每月最後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摺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

職員能拿出證據證明,且向當地的有關機構,提出領取的請求,那麼,一般都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但是若那些在職期間,沒有繳納社保的主體,是不能領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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