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領取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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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有時限嗎?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在失業後60天內申請領取。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社會設立資金,向臨時中斷其生活來源的工人提供物質援助,從而保障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他們重新就業的制度。
在我國,失業者滿足:他們不是因個人原因而中斷就業;他們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他們按照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單位和按照規定履行了繳納義務的人員已經滿足了一年的三個條件。就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
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失業保險金按月領取,即失業保險機構按照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支付的基本生活費。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可以領取醫療補助。
(3)失業人員死亡時領取失業保險津貼和贍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養卹金的喪葬津貼。
(4)在領取失業保險金、開辦事業單位或者接受職業培訓期間,對失業人員進行職業培訓,為失業人員再就業提供補償。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關於失業保險費的支付,城鎮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員工工資總額的1%至1.5%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員工支付的失業保險費為工資的0.5%。城市企事業單位聘用的農民工合同工不自行支付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保險基金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其他基金。
失業保險金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貼,喪葬補助金和養老金,職業培訓和就業補貼。失業保險福利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失業保險。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其他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