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法律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4W

失業保險條例》中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法律規定: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法律規定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二十一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確立的失業保險費徵繳體制

退役軍人的失業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對農民工的失業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