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誰支付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根據工傷保險賠償在購買工傷險時,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賠償,而沒有購買或購買時間不夠、金額不足時,那麼就由用人單位承擔相關費用。 但是其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卻不是這樣進行賠償的,接下來我們一起了解了解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誰支付的問題。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誰支付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誰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2款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法律規定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作了新的調整,以下是相關法律條文的內容,供您參考: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對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而言其的承擔就由一定的特殊之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無論是否購買工傷保險,其賠償費用都是由用人單位獨自承擔的。同時,小編還整理了關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法律規定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你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感謝你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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