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申請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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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我國進入到新世紀以後,首批推出的一種保障性的住房。可是由於經濟適用房的土地和價格問題,我國公民在購買經濟適用房以後,規定的時間之內是不允許私自將經濟適用房對外銷售的。如果想要將經濟適用房申請上市交易的話,也必須要了解清楚,經濟適用房申請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經濟適用房申請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一、經濟適用房申請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國務院2007年制定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中,對經適房上市做了明確的規定。

第30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據此文件精神,業主取得經濟適用房的有限產權,居住滿五年後,繳納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取得完全產權的經適房,可以同普通商品房一樣上市交易或用於出租。

二、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有哪些計算依據?

經濟解困房在達到規定年份後上市交易的,在繳納上述土地出讓金後,另需補繳原政府給予的補貼資金。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佔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三、經濟適用房土地出讓金計算方式是什麼?

1、主房保障面積以內需補交金額=(同地段出讓土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確認單價-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單價)×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面積×50%;

2、主房保障面積以外需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補辦出讓時點的出讓和劃撥兩種用地性質市場評估價的差價全額補交;

3、附房、閣樓需補交金額=(同地段出讓土地普通商品住房的附房、閣樓市場評估確認單價-原購買附房、閣樓時的單價)×附房、閣樓面積。

綜上所述,經濟適用房申請上市的條件必須是當事人購買經濟適用房住房已經滿五年,而且如果要申請上市交易的話,必須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差價向當地的政府補交土地收益,補交了相關的價款以後,這種經濟適用房當事人就取得了完全的產權,可以和普通商品房一樣允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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