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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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治市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長治市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長治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非農業户籍三年以上;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本市當年確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及户籍遷入本市前在國內其他城市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領取過未購房補差款,近三年內未出售或轉讓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當年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收入標準。

申請人在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二、在長治申請經濟適用房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長治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以已結婚獨立家庭(包括單親家庭)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應確定一名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審核程序為:

(一)由申請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如實提交申請材料。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通過入户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核實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15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在户口所在地社區進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屬同一社區的,同時應在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二)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會同區監察、民政部門進行審核,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工作單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區進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屬同一社區的,同時應在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准,15日內提出核准意見,並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錄入住房保障檔案,並核發《長治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證(經濟適用住房)》。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可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異議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結果公開;

第三十二條申請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在輪候期間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向街道辦事處申報,各級審核部門應逐級審核,並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對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取消其輪候資格,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經公示、複核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取消其保障資格。

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當事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並按照街道辦事處的要求如實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以後,會對申請家庭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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