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土地使用税怎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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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的是,生活中很多地方都需要交税,這是一種強制性、無償的義務,是公民必須遵守的,同樣的,公募的土地使用税也是需要繳納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相關的事項,比如説公墓土地使用税怎樣交?那麼呢,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公墓土地使用税怎樣交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公墓土地使用税怎樣交?

一、關於經營性公墓城鎮土地使用税徵免問題。

《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參照《大連市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財產與行為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地税財行便函[2011] 1號)第七條規定,對單位或個人舉辦的經營性墓園均需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對於墓地建造後銷售給個人的,暫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根據上述規定,經營性公墓單位佔用的土地位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的,其不屬於上述免繳土地使用税的範圍,應繳納土地使用税。該單位將墓地出售給個人後,已售墓地佔用的土地不屬於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不需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關於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税地字[1988]15號)規定,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天津市地方税務局關於加強公墓單位税收徵管問題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47號)第1項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經營性公墓單位的房產,應按有關規定徵收房產税。對經營性公墓單位已整理開發的土地,如辦公區、墓穴、綠化、景觀、道路等佔地,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税。對尚未整理開發的土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

三、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遼寧省地方税務局關於對出售墓地行為徵收營業税有關問題的公告》(遼寧省地方税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第一條規定,經營墓地的納税人,對出售的墓地進行投資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築物或構築物),應按“銷售不動產”税目徵收營業税。

第二條規定,經營墓地的納税人,屬於僅提供墓地,沒有進行投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税目徵收營業税。

首先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土地使用税有的部分是免交的,其次,需要對土地的面積進行計算,最後,前往有關部門繳納。如果大家對於公墓土地使用税怎樣交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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