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存在了是否要補交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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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拿到城鎮土地,在次年應該繳納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季繳納,也可以按年計税。有的單位因為破產清算吊銷營業執照等因素,被迫註銷登記。這個時候,單位已經是不存在了,在工商局也沒有單位信息。那麼,單位不存在了是否要補交土地使用税?下面小編簡單分析下這個問題。

單位不存在了是否要補交土地使用税?

一、單位不存在了是否要補交土地使用税?

單位已經註銷了,新成立的公司使用註銷單位的土地,有必要過户到新公司,但即使沒有過户,其土地使用税也應由新公司(使用單位)繳納。因為税法規定,擁有土地使用權屬有糾紛的土地使用税由使用單位繳納。註銷以後,土地相關税負與企業無關,由土地接下去的使用者或者所有權受讓者繳納土地使用税。

根據税法規定,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如何確定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和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納税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税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税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三、土地使用税的税額是怎麼計算的?

土地使用税按納税 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1、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税額

2、月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税税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綜上所述,單位在存續期內,就應該履行納税義務,包括土地使用税。如果破產倒閉,國家將土地收回,接下來的使用者要繳納税款。如果單位未繳納而申請破產,在分配剩餘財產的時候,要優先補足税款。因此,具體到單位不存在了是否要補交土地使用税,要實際情況實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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