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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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林牧漁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交納?

農林牧漁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交納?

1、農、林、牧、漁業免繳土地使用税範圍僅限於“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對於加工場、辦公、生活等用地應當照章納税。

2、對於水利、電力等行業的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應當照章納税。如水電站發電廠房用地(含壩內、壩外式廠房),火電廠廠區圍牆外的煤場用地。免税範圍僅指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水電站的水庫庫區用地;火電廠廠區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熱電廠供熱管道用地。

3、對於企業範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條例》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如何加強對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

1、加強執法力度,強化徵收管理

(1)利用當前進行土地使用税普查的契機,加強税收的徵收管理的力度。對已歸集的數據進行採集、甄別、錄用,並進行補差補漏。

(2)聯合土地管理部門,對“以租代徵”方式佔用土地、申請未獲批准、佔用農用、閒置土地等情況進行清理、測量,為税收徵管提供準確的數據,據以徵收。

(3)對於“以租代徵”方式佔用土地、申請未獲批准、佔用農用、閒置土地且拒不納税土地使用税、或屢次申報不實的,應提請土地管理部門回收已佔用不符合規定或閒置的土地。

2、加強部門協作,確保基礎資料的完整、準確。

(1)土地管理機關應當積極協助地税部門徵收管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是確定納税主體、納税金額、適用等級和税額的基本依據,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大力配合地税部門的徵管工作,加快土地使用權申報工作和地籍調查、權屬審核步伐,及時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證明資料,為地税徵收管理提供計税依據。

(2)加快信息化建設。地税部門應當在現有的信息網絡的基礎上,對“房屋土地車船情況”模塊,“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程序進行升級優化,使其更具實用性,同時增加與政府、土地管理機關的信息接口,實現土地信息的實時更新。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税只針對城鎮土地徵收,農林牧漁行業使用的土地是農村集體土地,應該免徵土地使用税。這裏也有是適用條件的,必須是直接用於農業生產。如果企業佔用農林牧漁土地辦公或者修建職工宿舍等,應該按照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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