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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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防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交納?

人防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交納

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特殊規定:財税【2009】128號對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税權證的,按土地使用證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税款。對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税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人防工程的介紹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條。)這裏探討的是後一種,通常也被稱為結建人防工程。

對於開發公司來説,人防工程的支出是一種義務,帶有強制性的特點。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同時,根據《關於改變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號):“三、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設單位負責修建。”

在這個前提下,開發公司可以選擇的只能是修建人防工程,還是繳納異地建設費。根據《建設部印發關於規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二、對按規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設,但確因下列條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設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建設。”當然了,如果要修建人防工程的,從節約成本的角度來説,開發公司儘量選擇物資掩蔽的地下人防,儘量避免修建人員的地下人防。

在房屋測量和銷售的時候,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從中可以看出,人防工程是不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積當中,當然是無法正常對外銷售的。

三、人防工程的所有權

目前,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有一定的爭議。通常,有三種意見:

1、國家所有:根據《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收費的暫行規定》第二條:“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是國家的財產”,同時各地方也有相類似的規定,例如《大連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應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領人防工程使用證,按規定簽訂使用協議書。”在實際操作中。開發商在竣工後也需要將人防工程移交給當地的人防部門,當然大多數又簽訂了使用協議書,租了回來。

2、開發單位所有: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五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人防工程沒有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積當中,也就不歸業主所有。投資者當然就是開發單位了。

3、業主全體所有: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同時,由於開發單位通常將人防工程的成本放在了整個銷售項目的成本當中,相當於全體業主購買了人防工程的投資。同樣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五條,應當屬於業主所有。

地下人防工程沒有辦法對外銷售,目前對於人防工程的所有權還存在着一定的爭議,但實踐中,基本上都是開發商交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税的。地下人防工程在修建完成以後全體小區業主都有使用權的,所以,開發商必然會把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税税額增加在房款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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