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筆跡鑑定是必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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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筆跡鑑定是必要的嗎?

一、開庭前筆跡鑑定是必要的嗎?

開庭前筆跡鑑定是必要的,這一動作可以保證案件中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當事人要求做筆跡鑑定,必須在舉證期滿前向法院書面申請。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三、筆跡鑑定的概念是什麼

筆跡鑑定,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鑑認、識別活動。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並在筆跡中得到反映。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文件的真偽。鑑定時要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明確鑑定要求,査驗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有無偽裝或由於其他原因引起的變化;選擇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穩定的和帶有特殊意義的特徵;對檢材和樣本中找出的特徵進行比較,找出符合點和差異點;對符合點和差異點的形成原因綜合評斷;做出鑑定意見並製做鑑定書。

筆跡鑑定在生活或工作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在進行案件的偵破時,筆跡鑑定對於鑑別重要的書面材料和證據以得出最終的偵破結果更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開庭前如果當事人要求進行筆跡鑑定的必須要提前申請經過審批,如果開庭時要求筆跡鑑定則是不被批准和採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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