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樣材如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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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樣材如何提取?

一、筆跡鑑定樣材如何提取?

筆跡鑑定樣材的提取程序是:首先需要檢材(待鑑定材料)的原件,其次,找到與檢材相同種類墨跡或油墨的字跡材料,形成的時間可以是檢材的形成時間,也可以是你懷疑檢材造假形成時間的原件作為比對樣本,就可以委託鑑定機構了。

1、檢材。文書司法鑑定中的檢材是指對文件中的某項內容(如:筆跡、印章、打印文件)有異議需要鑑定的材料,稱為檢材。筆跡鑑定一般要求委託人提供檢材原件,有的案件調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由鑑定機構派人現場拍照或由出處者簽章提供複印件。

2、樣本。是指與檢材相對應的供檢驗比對的材料。如:書寫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徵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為樣本比對材料。

二、筆跡鑑定的階段

筆跡鑑定是同一認定鑑定,整個過程可以分為分別檢驗、比較檢驗、綜合判斷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相應但不同方法。

1.分別檢驗是發現與確定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各自的特徵:

根據檢材筆跡的特點和案情,準確地判斷筆跡特徵的變化或偽裝以及變化或偽裝的原因與程度。如檢材筆跡熟練程度一致,書寫水平與語文水平相適應、運筆自然,筆畫間搭配比例協調,書寫動作規律性強,既可認定其為正常筆跡。

2.比較檢驗的主要任務是確定檢材筆跡和樣本筆跡兩者之間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為綜合評斷提供依據。

對於字跡多的檢材,比較檢驗時要對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徵和不同特徵進行精確地統計分析,用數學方法反映書寫習慣的量與質方面的異同。比較筆跡特徵異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觀察比較為主,並藉助於攝影儀、比較顯微鏡、幻燈片進行形態比較。

3.綜合評斷是對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的價值進行科學分析,確定兩者符合點與差異點的總和及其性質,並進而做出靜定結論。評斷的方法,一般是從研究差一點開始。

採取筆跡鑑定的方法對訴訟案件中的責任人進行認定是比較普遍的方法,在司法實踐中,筆跡鑑定的處理方法可以根據相關的文件規定進行明確的處理。另外,由於筆跡鑑定是具有法律效應的,應當到司法機關的專業部門或者指定的具有筆跡鑑定資質的機構進行處理,需要收取一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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