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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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是怎樣的

在對行為人定罪的時候,需要實際考慮到其主觀心態,畢竟有些罪名明確要求只有在故意的情況下,才可以構成此罪,而有些卻要求是過失犯罪。那對於受賄罪來講,大家知道受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是怎樣的嗎?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一、受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是怎樣的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於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後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並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

在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以各種巧妙手法掩蓋其真實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須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斷。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財物,只象徵性地付少量現金,實際上是掩蓋受賄行為的一種手段,對之應當以受賄論處。對於這種案件受賄金額的計算,應當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金額來計算。

二、受賄罪既遂與未遂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第20條至第24條規定,我們認為,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應從賄賂是否到手為界。其理由是:

首先,受賄犯罪可分承諾受賄、接受賄賂、行為人謀取了某種利益三個階段。承諾屬犯意表示,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的交換條件,唯有接受並拿到賄賂,才是受賄人追求的直接結果。因此,受賄人收受了賄賂,即意味着實現了犯罪的目的,從而構成犯罪既遂。

其次,根據本法規定,受賄罪犯罪構成只需要一個行為一種故意則為齊備,即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的行為和相應的故意。至於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響法定的構成要件,因而也不影響受賄既遂的成立。

第三,以賄賂是否到手作為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同樣適用於索取賄賂的情況。索賄而未得到賄賂,仍然説明行為人沒有達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關於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種認為一經實施索賄行為就構成受賄既遂的觀點,是缺乏理論依據的。

綜合上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受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過失進行了受賄在話,這種情況下是不可以認定構成此罪的。當然,要是行為人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也是無法認定為此罪。更多這方面的內容,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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