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坦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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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坦白關係

自首和坦白都是刑法中兩種常見的量刑情節。但是司法實務中,很容易混淆兩者的性質。這對於罪犯的量刑是有影響的。因此,為了維護罪犯的合法權益,做到罪責刑相適應。本文就自首與坦白的異同作相應分析。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廣義的坦白包括自首。狹義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被司法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自首與狹義的坦白之間的相同之處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後都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適當的從寬處罰。

二者的區別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後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是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現較好,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條件下被迫認罪的,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

(3)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坦白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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