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坦白可以同時適用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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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和坦白可以同時適用麼?

自首和坦白可以同時適用麼?

自首和坦白不可以同時適用,主要還是因為自首構成要件當中必不可少的一個要件,就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和坦白之間是存在着重複性的。因此如果對於兩者都予以適用的話,實際上就意味着已經存在着重複考慮量刑情節的問題。

二、自首和坦白的關係是什麼?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廣義的坦白包括自首。狹義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被司法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自首與狹義的坦白之間的相同之處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後都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適當的從寬處罰。

二者的區別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後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是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現較好,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條件下被迫認罪的,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坦白主要還是在

(3)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坦白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

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之後,自己如實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據此,自首與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處:

(1)兩者均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

(2)兩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後都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3)兩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

(4)兩者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但是,自首與坦白與存在着明顯的區別:首先,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後,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而坦白則是犯罪人被動歸案之後,如實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其次,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輕重。最後,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而坦白只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並且,在一般情況下,自首比坦白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自首和坦白兩者的關係是非常的明確的,自首必須是自動的向相關的偵查機關投案,並且對於自己所犯的罪行如實的進行交代。因此構成自首的第2個條件當中,與坦白是具有重複性的,不能夠重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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