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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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嗎?
一、監視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嗎?

1、監視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2、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3、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二、監視居住可以被折抵刑期嗎?

1、監視居住可以被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可以被公安機關逮捕的情形是法定的,對於已經滿足了逮捕的條件,但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卻已經懷孕了的,則違法者可能會被監視居住。這些被監視居住者,若是後期被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的處罰,可以折抵一定期限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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