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逮捕變更監視居住的手續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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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逮捕變更監視居住的手續如何辦理?

一、懷孕逮捕變更監視居住的手續如何辦理?

(一)呈批。

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辦案部門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及立案情況,擬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況,擬監視居住的理由,擬監視居住的地點,決定監視居住的法律依據等。

(二)批准。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監視居住的,辦案部門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

(三)監視居住執行地點。

監視居住應當在以下地點執行:

1、固定住處。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處,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執行,不得另行指定執行場所。但是,對案情特殊,不宜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處執行的,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為其指定臨時住處執行。

2、指定居所。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沒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應當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3、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嚴禁在公安機關辦案場所、辦公場所或者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四)宣佈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宣佈監視居住,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宣佈監視居住時,偵查人員應當表明執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送達《監視居住決定書》,責令其在《監視居住決定書》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副本存入訴訟卷。

偵查人員應當向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佈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請的律師以外的其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暫扣其身份證件、機動車(船)駕駛證件。

二、規定

新《刑訴法》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如果做出了觸犯法律的行為,也將會按照案件的嚴重程度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一定的處罰,但是所有的處罰措施也是以以人為本的原則出發,當犯罪嫌疑人是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等特殊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只需要到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監視居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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