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的概念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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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的概念包括什麼?

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的概念包括什麼?

強制醫療,是指非自願性強制治療,是指國家為避免公共健康危機,通過強制對患者疾病的治療,達到治癒疾病的效果。刑事強制醫療的裁決涉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強制醫療的準確適用,我國法律增設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並構建了以申請複議和申請解除為主要方式的救濟機制。

刑事強制醫療程序指的是公安機關對不負刑事責任、對社會具有危險性的精神病人採取強制治療措施的特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強制醫療的訴訟申請後會對案件進行審理,審理過後確定是否對於被申請人進行強制治療。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為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具體而言,人民法院負責強制醫療決定書的作出,公安機關負責強制執行。

雖然強制醫療既不屬於強制措施亦不屬於刑事處罰,但是強制醫療所幹預的公民基本權利與前兩者又有極大的相似之處。強制醫療與人身自由之間始終存在着難以消除的緊張關係,在防衞社會和人身自由的兩端,我國的刑事強制醫療制度明顯偏向於防衞社會而忽視對人身自由的保護。就法律屬性而言,強制治療並沒有取得患者的同意,其治療過程直接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更類似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二、刑事強制醫療的救濟程序

1、申請複議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同時,強制醫療的決定,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上一級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申請複議的案件進行審理,並在1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決定分為3種:①維持原決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②撤銷原決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③撤銷原決定,發回重審,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對於檢察院同時提起抗訴的情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一併處理。

2、申請解除

強制醫療機構在進行定期診斷評估後,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人,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此外,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受理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相關申請的主體亦是決定強制醫療的法院。

法律要求強制醫療機構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並完善相應的診斷評估報告。法院受理解除申請時,以是否附有對被強制醫療的人的診斷評估報告作為必要條件。①申請主體為強制醫療機構時,未附診斷評估報告的,法院應當要求其提供。②申請主體為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時,強制醫療機構未提供診斷評估報告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法院可以在必要時委託鑑定機構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鑑定。

法院受理後,應當組成合議庭,並對被強制醫療的人是否仍具有人身危險性、是否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事實進行審查,並在1個月內作出解除或者繼續強制醫療的決定。在刑法理論中,強制醫療是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治療其精神疾病,以達到社會防衞,恢復精神病人健康的一種保障措施,強制醫療不是懲罰性的,對精神病人的強制措施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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