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所有權是一種什麼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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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以物質財富為對象,直接與經濟利益相聯繫的民事權利,如所有權、繼承權等。簡稱產權。

財產所有權是一種什麼物權?

(一)佔有和佔有權

佔有是主體對於物基於佔有的意思進行控制的事實狀態。佔有是對物的一種事實上的控制。對物的控制也稱為對物的管領,它需要藉助身體與物發生一種外部的接觸。但是,佔有人必須具有佔有的意圖,佔有人事實上控制或管領了某物。佔有儘管是主體對物事實上的控制狀態,但並非在法律上沒有意義;相反,佔有常常形成一種法律關係。佔有人因佔有可能取得佔有權甚至所有權,即使不能形成權利的佔有,在法律上也可獲得保護,故佔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根據佔有人是否有權佔有某物,可分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有權佔有,是指基於法律或合同的規定而享有對某物進行佔有的權利。此種對物可以進行佔有的權利,在法律上又稱為本權。本權主要包括依合同取得的合同債權(如因保管、租賃合同等而取得對物的佔有)、物權(如所有權、用益物權)等。在有權佔有的情況下,佔有背後通常有本權。佔有和本權的關係表現為當本權受到侵害時,保護佔有則具有保護本權的作用。另一方面,本權可以強化佔有,保護本權當然可以維護佔有人對物的合法佔有。總之,在有本權的情況下的佔有,稱為有權佔有,亦稱正權原佔有。所謂無權佔有,是指無本權的佔有。如竊賊對贓物的佔有,承租人在租賃期屆滿以後對租賃物的佔有。

無權佔有通常可以分為二類: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所謂善意佔有,是指不法佔有人在佔有他人財產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其佔有是非法的。例如,不知道他人在市場上出售的財產是其無權處分的財產而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了該財產並對該財產進行佔有,佔有人佔有該財產主觀上是善意的。如果佔有人明知其無佔有的權利或對其有無佔有的權利有懷疑,則應為惡意佔有。

(二)使用權

使用,是指民事主體按照財產的性能對其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或生活的某種需要。在任何社會經濟形態中,人們佔有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都不是目的,佔有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物的使用價值或增值價值。所以,不論是所有人還是非所有人,他們佔有財產,最終是為了對財產有效地利用或從中獲得經濟上的利益。這種利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權。法律上有所有權的人有當然的使用權,但享有使用權的人,並不一定有所有權。

(三)收益權

收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基於財產而產生的物質利益。收益權是指從財產上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的權利。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

所謂孳息是指財產上產生的收益。孳息分為兩種:

(1)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規律而產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穫的物,如母雞生蛋、樹上結果。天然孳息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例如從羊身上剪下的羊毛等)。但是人工產生的物必須不是對出產物進行改造加工,例如將牛乳製成乳酪,就不是天然孳息。

(2)法定孳息,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由法律關係所產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借貸的利息。法定孳息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產生的。自己利用財產得到的收益以及勞務報酬等,不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在沒有與原物分離之前,只能由原物所有人所有。在孳息(天然的、法定的)產生以後,如果法律或合同沒有特別規定,則就由原物所有人所有。如果原物已移轉佔有,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也可以由產生孳息時的合法佔有人所有。但是,佔有人必須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收取孳息。原物所有權移轉以後,對孳息的取得權也隨之移轉,物的原所有人無權請求新所有人返還物的孳息。

(四)處分權

所謂處分權,就是所有人對財產(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對財產的消費(包括生產和生活的消費)屬於事實上的處分,對財產的轉讓屬於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導致所有權的絕對或相對消滅。所以,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它是所有權區別於他物權的一個重要特徵。

處分權是由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上的處分意味着物的轉讓。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權是由財產所有人來親自行使的。但是處分權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也是可以基於法律規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與所有權分離的。處分權的分離並不一定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構成了完整的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財產所有人可以將這四項權能集於一身統一行使,也有權將這四項權能中的若干權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相分離。在社會生活中,財產所有人正是通過這四項權能與自己的不斷分離和回覆的方式,來實現其生活和生產的特定目的。因此,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中的四項權能暫時與己相分離,並不產生喪失其財產所有權的後果,而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者企業,並不喪失國有土地所有權,而是藉助於出讓關係,最大限度地發揮國有土地的價值,並獲得良好的效益。

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公民的財產權益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來説,財產的權益只包括佔有財產的權利、使用財產的權利、處分自己的權利、進行收益的權利這四種權利,但是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財產權利人的財產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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