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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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對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對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對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定罪標準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的基本農田達到10畝以上的。

對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達到什麼標準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才能立案?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羣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關於土地方面的一些行為是需要非常的慎重的,主要就是一些為土地的所有權,實際上是歸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我所擁有的,但是關於土地的使用權的話是可以歸屬於公民個人所擁有,如果沒有經過批准就徵收土地、佔用土地,將會按照我國《刑法》第410條當中的規定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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