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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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四百一十條【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准徵用、佔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羣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涉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批捕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綜上所述,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量刑標準是需要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一次性非法批准佔用的基本農田在10畝上,非法批准佔用、徵用土地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此罪的,會被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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