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9.8K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在生活當中使用國有土地資源的話,是經過各省市的國土資源局的審批以後才可以進行的。所以説國土資源局在針對土地的利用和分配上審批的時候,必須仔細閲讀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如果不符合的話,是絕對不可以同意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十九)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第410條)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門 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上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L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准徵用、佔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上地,影響羣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6.19 法釋[2000]14號)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士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第五條 實施第四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511法批准徵用、佔用上地“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他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五)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下等惡劣情節的。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其實,如果非法批准國有土地的話,那麼這種情況下有可能構成了瀆職罪,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具體的量刑標準根據非法批准和佔用的土地的實際面積為準,像這種情況會造成我國國土資源的嚴重流失,是絕對不允許存在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