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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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什麼?

我國對農村土地的保護力度一直很大,即使是因為建設需要徵用土地的,必須要經過國土部門批准才行。而作為國家工作人員,要遵紀守法,按照規定辦事,不得非法批准徵用土地,否則的話,要承擔法律責任。那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什麼?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加重情節有哪些?

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各級政府主管人員、土地、規劃管理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徵用、佔用,大量可耕地荒蕪或被毀的後果。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通過小編這麼一講,大家應該知道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什麼。構成這種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其犯罪對象是農村土地。具體表現為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且情節嚴重的。在量刑上面,這裏有兩個檔次,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的,法院可以判處犯罪嫌疑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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