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中的自首和坦白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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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中的自首和坦白有什麼作用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或者從輕處罰。但是具體如何請還是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

1、從主觀方面來講,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是過失犯罪類型的,主觀必須是過失。

2、從行為條件上來説。危險駕駛罪是典型的行為犯,只需要實施了危險駕駛的行為,就會受到處罰。即屬於行為犯犯罪類型。

3、從危害結果來説。危險駕駛罪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即屬於情節犯犯罪類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危險駕駛對具體如何進行處罰,需要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斷,如果有逃逸的行為並且是因為逃逸從而導致受害者死亡的話,那麼量刑一般是在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在危險駕駛中有坦白和自首的情節的時候,那麼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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