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和自首的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坦白與一般自首的區別首先在於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還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
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並且,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坦白和自首的區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