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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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僱、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要件

(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所説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 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四)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涉及到犯罪分子強令違章作業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對於安全生產的相關管理規定和制度的,具體情況下如果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可以造成了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的,是需要對相關人員按照上述標準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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