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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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公司企業的領導人員明知存在危險或違反規章的情況,還以各種手段命令、要挾工人繼續作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應立案追訴,那麼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立案標準是什麼呢?根據刑法規定,其立案標準為:死亡人數在1人以上或是受傷人數在3人以上,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調查。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刑法》中沒有單獨規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而是規定在重大責任事故罪中。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犯罪構成

(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所説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四)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 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認定

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時,應當注意區分重大責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謂自然事故,是指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電、暴風雨造成電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如果無人違章,純屬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

此外,也應當區分重大責任事故罪與技術事故的界限。所謂技術事故,是指由於技術手段或者設備條件所限而無法避免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比如在生產和科學實驗中,總會因為科技水平和設備條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事故,造成一些損失,這不是犯罪問題,但是,如果憑藉現有的科技和設備條件,經過努力本來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由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未能避免的,則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三、立案標準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會受到法律制裁,一般處罰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出5年以上有期徒刑。勞動要加強法律意識,增強安全意識,對於存在安全隱患的作業,堅決拒絕施工,對於存在要挾的指揮者堅決進行舉報,以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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