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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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一)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二)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採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
(三)事故發生後,行為人表現特別惡劣,如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採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後果擴大;
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後果蔓延擴大,或者事故發生後,為逃避罪責,破壞、偽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嫁禍於人。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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