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的構成要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2W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可能會發現這樣一種情況,不同的人做了同樣的一種不合法的行為,而且都被抓住了,但是他們面臨的刑事處罰確是不一樣的,可能有的人被多判了幾年,賠多了一些錢。這是為什麼呢,是法官判錯了麼。其實不然,這裏涉及到的問題的是結果加重犯所面臨的處罰也是比犯了同個罪行的人要嚴重的。那麼什麼構成了我們所説的結果加重犯呢。

結果加重犯的構成要件

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現實生活的情況,其主要是同下列原因有關。

首先,成為結果加重犯涉及到實施了這個犯罪行為的人在犯罪的時候是怎麼想的。比如一個人犯了殺人罪,他在殺人的時候到底是有所準備有所預謀,在事先做了充足的準備想一舉就可以殺了別人。還是他壓根就沒有想殺死這個人,只不過是手抖一不小心就把別人殺了,他並不想這個死亡。以上這兩種情況雖然都是把人給殺死了,但是一個是故意的,一個卻是過失,所以不能一概而論,一般而言這個時候懷有故意殺人心思的人所判的刑罰會更重。

其次,成為結果加重犯還涉及到另一個問題,就是實施了這個行為後造成了什麼樣的後果。這裏可以舉一個例子,兩個人都跑去搶劫銀行了,但是有一個人還沒搶到錢就被警察抓了,而另外一個人順利地搶到了兩萬,在跑路的時候被抓到。顯然,雖然這兩個人都去搶劫了,但是無疑這時候那個已經順利拿到兩萬塊的人會比一分錢都沒拿到的人判的要重,兩個人肯定不會是坐同樣期限的牢房的。因此,對於犯了同樣罪行的人在量刑的時候也會針對這個人做了這件事情而引發的後果,看後果的輕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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