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後又當庭認罪可否認定坦白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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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後又當庭認罪可否認定坦白情節?

一、翻供後又當庭認罪可否認定坦白情節?

不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坦白由檢察機關認定,如果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仍不認罪,檢察院不會認定坦白。到開庭時又自願認罪的,量刑上只能認定為當庭自願認罪,也可以從輕處罰,但從輕幅度比坦白小。所謂的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它包括否認型翻供和辯解型翻供兩種形式,前者係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認的犯罪事實;後者係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不否認事實,但提出一些足以影響犯罪成立的新辯解,這些辯解事實上已導致原供的改變。同時,從性質上講,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來講就是推翻原來的供詞。

二、如何審查犯罪嫌疑人翻供行為?

被告人的口供,在歷史上曾被視為證據之王,有供必定,無供不錄。在科學發達的今天,人們對口供有了較為客觀的認識,即口供的證明力最強,但口供的虛偽性也最大。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原供和翻供都要進行認真的審查。

1、要審查原供是否屬實。要審查原供的真實性,就必須看原供是否明確具體和前後一致,如果被告人原供明確具體,能説出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等具體情節,並且前後多次供述的內容一致,原供的真實性就大。反之,如果被告人原供抽象籠統或者模稜兩可,敍述不出具體情節,並且反覆較大前後矛盾的,就説明原供有虛假的可能性。

2、要審查翻供是否屬實,必須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翻供進行審查:

(1)審查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原供還是部分推翻原供。

(2)審查被告人原供的理由和現在翻供的理由,並審查這種理由的合理性。

(3)審查被告人在翻供時所提出的證明其原供失實,翻供真實的證據。總之,如原供能得到其他證據印證,能夠確認其真實性的,翻供便不能採信;反之,翻供能得到其他證據證實,則原供就不能採信。

綜上所述,有些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態度不好,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翻供,不承認之前的供詞,這個也不要緊,只要其它證據鏈完成,即可起訴到法院。如果在庭審過程中,其又認罪的,也不能認定為坦白,最多認定是當庭認罪,即使是從輕處罰,也不如坦白幅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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