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223條規定內容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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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223條規定內容釋義

在這個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刑事訴訟時都是實行三審終審制,我國由於國情特殊,刑事訟訴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按照常理來説,二審應當和一審一樣,實行開庭審理。但是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需要二審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是非常少的。對於這些少的案件中,哪些應該需要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呢?我們來看下刑訴法223條規定。

根據刑訴法22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閲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抗訴案件,二審必須開庭審理。上訴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是例外。但實踐中,二審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是很少的。

法院不開庭的理由很簡單:

1、法官工作量太大。

2、法律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

律師對這種局面意見很大,二審不開庭,怎麼判斷事實是否清楚?二審不開庭新的證據證明質證?

田文昌、陳瑞華主編的《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律師建議稿與論證》建議將此條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但被告人、辯護人、公訴人一致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2013年實行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沒有完全接受律師的意見,只做出了部分修改。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第一百八十七條改為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釋增加了一條:”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情形,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法院對中國文字有獨特的理解。既然法律規定了應當開庭審理的四種情況,其他都是不應當開庭審理的。既然最高法院規定了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況,此類案件就一定不能開庭審理。哪個案子屬於應當開庭審理的情況,哪個案子屬於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況,法院一家説了算。

新刑訴法223條規定的應當開庭審理的第一種情況”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決定權屬於被告人,只要被告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二審就應當開庭審理。被害人上訴要以被告人的名義進行,辯護人提出異議,也就等於被告人提出異議。被害人提出異議的,二審法院也應當開庭審理。但法院不這麼理解,法院認為被告人提出的異議必須可能影響定罪量刑才需要開庭審理,是否可能影響定罪量刑以他們的判斷為準。

有律師認為,新的《刑事訴訟法》確實是進步了,不能説它沒有進步。但進步太小了,只是在黑洞洞的屋子裏安裝了一道門,畫上一綹陽光。門外沒有路,門是打不開的,可以看到陽光,但陽光不能照到身上。

據官方統計,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一年多,二審開庭律增加了10%。但仍不能指望二審案件都開庭審理。

律師的對策是,在交上訴狀時,同時提交一份《開庭審理申請書》。但不能指望每一份申請書法院都會答覆,更不能指望二審法院會採納律師的意見。只是向法院表達一下律師的聲音。

其他二審案件都是交上上訴狀、二審委託書、二審出庭函以後,再交一份二審辯護詞。許多時候連二審法官都見不到。

一般案件都由一審法院審理並結案,但由於某些特殊情況的發生,有一些特定的案件需要二審法案不苟言笑審理。隨着我國的發展腳步加快,社會進步速度同步跟上,隨着我國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的不斷完善,今後需要二審法院開庭的案件會逐漸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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