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審普通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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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一審普通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一審普通程序是怎樣的?

第一審程序包括:

1、受理

人民法院對於經過立案、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先就案件是否具備法定的開庭審判的條件進行審查,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於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對於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2、開庭前準備

第一審法院受理案件後,為了保證法庭審判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在開庭審判前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①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並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在必要時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③將開庭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④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⑤先期公佈公開審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3、法庭審理

法庭審理的程序由5個階段組成:

①開庭。

②法庭調查。

③法庭辯論。

④被告人最後陳述。

⑤評議、判決和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二、刑事一審的審理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期限一般需要兩個月時間。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收到公訴人、或者是自訴人提交的刑訴訴訟請求之後,並不一定會受理該請求,但一旦受理,通常來説就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審結案件,在審理期間法院需要遵守既定的程序,案件審結之後,法院需要下發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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