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4142條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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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4142條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4142條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大規模裁員需要提前三十天召開通知大會,同時這兩項條款對於裁員的要求都有限定。條文明確規定工傷事故傷員、產期或哺乳期女性勞動者、醫療期間的職員、家庭困難等職工不得被裁掉。

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1、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

2、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説是“單保護”還是“雙保護”是勞動合同立法中爭論的一個“焦點”的問題。

3、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是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是該法的最終價值目標。

《勞動合同法》第41、42條,介紹了員工生病或者企業破產重整的情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該法可以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發展。有利於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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