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二審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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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二審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原則,刑事訴訟二審是很多案件的必經程序,刑事訴訟二審有哪些規定?哪些案件可以二審?本文對刑事訴訟二審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做了詳細梳理,詳情請看下文。

提起二審的主體:自訴人、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經過被告人統一的辯護人、近親屬,

還有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趣提出抗訴的是各級地方人民檢察院。

全面審查原則:對於上訴、抗訴案件,應當主要審查下列內容:(1)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有無矛盾;(2)第一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3)在偵查 、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4)上訴、抗訴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5)被告人的供述、辯解;(6)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及採納的情況;(7)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適當;(8)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可自行補充)

上訴不加刑原則:意義在於:1有利於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訴權;2有利於維護上訴制度,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3有利於促使人民檢察院履行審判監督程序。

適用問題:1、對於一審宣告緩刑的判決,二審法院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2、二審法院可以使用比原判較重的罪名,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3、二審法院隊原判為數罪併罰的被告人上訴的案件,既不能加重實際執行的刑期,也不能在不改變實際執行刑期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的一罪或幾罪的刑罰。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原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審判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二沒有適用附加刑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使用附加刑,也不能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為理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加重刑罰。

6、對於自訴人和被告人同時提起的上訴,二審法院可以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改判,可減輕、可加重、亦可維持原判。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刑事訴訟二審相關規定,刑事訴訟二審可以是經由上訴提起,或者檢察院抗訴產生,二審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不得加重期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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