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用職權與玩忽職守哪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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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亂用職權與玩忽職守哪個重?

亂用職權與玩忽職守哪個重?

根據最高刑罰來看,玩忽職守最高刑罰是十年,濫用職權的最高刑罰是七年,所以是玩忽職守罪比較嚴重。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二、犯罪案件(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二)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六)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犯罪事實成立是有相關的條件限制的,只要在構成了上述限制範圍的才可以立案偵查處理,不同的犯罪事實後果所需要判決的結果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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