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為工傷勞動關係解除後有那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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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為工傷勞動關係解除後有那些賠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如果因工受傷不能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給於一定的經濟賠償。那麼職工因工傷勞動關係解除後有那些賠償?在解除勞動關係後,後續發生的醫療費用企業是否承擔?讓我們通過下文聽聽本站小編帶來的相關內容。

一、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的情形

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職工因為工傷而解除勞動關係的,應該得到哪些賠償?

因工傷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非過失性辭退,非過失性辭退的三種解除屬於法定特例,除了必須按服務1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規定。“不能勝任工作”類的,必須經過培訓或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解除合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還必須支付不少於本人6個月的工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來的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達成一致”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情況的經濟補償不以12個月的工資為限。

三、解除勞動關係後,職工後續發生的醫療費用企業是否承擔?

針對這個説法,有以下四種觀點:

1、用人單位無須承擔工傷後續治療費。

2、工傷職工受傷是在工作期間受傷,所發生的治療費用是發生工傷後的延續治療,後續治療費用都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3、工傷職工後續治療費用的承擔以超出醫療補助部分為限,如果工傷職工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不足以支付後續治療費用的,應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就超出醫療補助金的範圍的部分予以承擔。

4、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時,工傷職工可以自願書面申請不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之後治療該工傷部位的工傷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如果後續工傷治療費用數額巨大,已遠遠超出工傷職工所獲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數額,則應賦予勞動者合法合理的救濟手段,而不能一概不予給付,否則有悖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對工傷職工是不公平的。

由此可見,職工因工傷而解除勞動關係的,屬於非過失辭退的範疇。針對職工因工傷勞動關係解除後有那些賠償,一般包括合理範圍內的後續醫療費、不少於6個月的工資和按照職工實際工作年限給於的經濟賠償金。如果企業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賠償,職工是可以進行投訴的,來確保自身的權益不受侵害,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焦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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