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病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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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病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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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因為生病而被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因病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也不在少數,不合理的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要做出賠償的。雖然生病,但是用人單位也不可以隨便的解除勞動關係的,這類情況,可以申請賠償,具體怎麼,賠償可能到下文了解。

一、職工因病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一)正常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其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 用人單位被撤銷或者解散,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按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發放安置費。

(二)特別困難企業經濟補償金財政補助資金

1、此政策僅適用於遼寧省地方國有企業中特別困難的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2、特別困難企業的界定標準

特別困難企業是指上年度虧損、且固定性支出大於現金流入的企業,困難企業認定財務數據的選取,以上年末企業財務決策為基本依據,並參考《會計法》執法大檢查的檢查結論。

3、補助資金的申請

特別困難企業擬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可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包括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計劃、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資產負債情況,職工工資發放情況,進中心職工簽定的協議書,領取基本生活費明細表、當期擬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及構成、解除職工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需求、自身籌集經濟補償金能力等情況,並填報《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計劃解除勞動關係職工情況明細表》(同時附《計算解除勞動關係職工個人情況表》)。

4、對特困企業進行認定

接受企業申請後,由同級財政、勞動(保障)和經貿等部門對企業的困難程序按規定標準進行認定,確定為特困企業的,報同級政府批准。

5、享受補助資金數額的核定

(1)對認定的特困企業,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當期應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經濟補償金實際需求額及分擔比例進行審核,並在企業填報的補助資金請表上籤署意見後,將申請表報同級財政部門。

(2)同級財政部門接到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初審意見後,對企業應享受補助資金數額進行核定,並通知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將應承擔的經濟補償金足額劃撥到市經濟補償金財政專户。財政部門同時將本級財政應承擔的補助資金劃撥到市經濟補償金財政專户。

(3)縣(區、縣級市)屬國有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申請補助資金,按前述程序進行申請認定,企業應承擔的經濟補償金和縣(區、縣級市)財政應承擔的補助資金由縣(區、縣級市)財政建立經濟補償金財政過渡專户進行籌集,並按統一規定將資金繳入市經濟補償金財政專户。

6、批准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計劃,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

市、縣(區、縣級市)財政部門將企業和本級財政安排資金到位情況及時通知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時批准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計劃,企業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併為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在工商銀行辦理個人收款帳户,同時將職工收款帳户明細報同級財政部門。

7、省財政補助資金的申請、核撥

市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對本地區已核定的特別困難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情況進行彙總,並將計劃解除勞動關係職工情況錄入微機,形成數據庫(軟件由省統一下發),連同《經濟補償金省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以及企業和同級財政經濟補償金到位憑證,一併報省財政、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省財政補助資金。省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對各市上報的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情況和企業、財政資金到位情況進行審定,並按規定計算省財政應承擔數額,在15日內將省財政應承擔補助資金預撥至市經濟補償金財政專户。

8、經濟補償金的撥付、領取

對收到的省補助資金,連同企業和同級財政安排的資金,財政部門應在15日內將資金劃撥至收款銀行職工個人賬户,由企業通知已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到銀行領取經濟補償金。

縣(區、縣級市)企業解除關係的職工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可由市經濟補償金財政專户劃撥至縣(區、縣級市)經濟補償金財政過渡專户,並按上述程序發放。縣(區、縣級市)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職工較少的也可由市統一發放。

9、省直困難企業經濟補償財政補助資金的撥付

省直困難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財政補助的支付,依照上述程序辦理。

二、如何解除勞動關係

(一)協議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時可以單方面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與對方協商: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附條件解除合同和經濟裁員的限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裁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一定的賠償,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是不可以隨便解除勞動關係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解除勞動關係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的。大家自己遇到或者身邊的朋友有發生類似的情形的,可以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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