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沒有辦離職多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時間説不準。因為未辦離職手續,就是沒有真正的解除勞動關係。單位可以以無故曠工為理由扣除工資,所以應該及時去辦理離職手續,開具離職證明後,真正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不辦理離職手續直接走,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廈門沒有辦離職多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辦理離職手續直接走,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自離,勞動者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能沒有辦法辦理社保轉移等事宜,需要勞動者回原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

不辦理離職手續直接離開,不僅會損害自身的現有利益,還會對未來找工作有影響。一方面,在進公司時,與現在的公司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離職證明和工作交接,有些公司會根據合同上的內容要求賠償。另一方面,如果下次面試同行業的其他公司,對方公司會要求出示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或接觸勞務合同證明。所以,建議您最好與目前的公司通過口頭或書面協商的方法,辦理好離職流程,再行離開。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説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或不為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用人單位和勞務者都有相互選擇的權利,勞務者可能因為一些原因導致來不及辦理離職手續,或者覺得工作氛圍內容跟預期的有落差,直接走人的這種事情在我們身邊也時常出現。其實用人單位也擔心用人風險的存在,既然決定離開就按照正常程序辦理,也避免以後就業再次入職麻煩發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勞動合同的用途在於約束勞動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工作僱傭關係,如果要離職則需要解除這份僱傭關係,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則其一就是要提出書面的離職申請,則需要自己正面的去辦理辭職手續,至於多久,一般會是一個月左右,時間依舊單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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