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什麼情況下賠償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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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什麼情況下賠償2n

解除勞動合同什麼情況下賠償2n

勞動法相關條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一)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存在如下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三)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只有符合如下條件時,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部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對於用人單位來説,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代價非常大,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在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時,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和相當於二倍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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