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資計算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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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資計算方法是什麼

一、停工留薪期工資計算方法是什麼?

“停工留薪期工資”應以職工發生工傷前一個月的工資為標準,還是應以職工發生工傷前一段期間內的平均月工資為標準?專業人士認為,如果勞動者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因每個月的工作狀態不同,計件工資部分會有浮動,故應分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本人工資”的計算期限,即以發生工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則應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如果發生工傷前職工工作尚未滿1個月,也就是在尚未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較為合理。

二、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停止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養期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關於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一般按以下辦法確定:

1、部分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制定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 (如福建省、北京市、山東省、重慶市等),對各類傷情停工留薪期期限進行了規定。在這些地區,由工傷職工條件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休假證明,由用人單位按《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書面通知本人。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有異議的,以及停工留薪期期限滿12個月的,提交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2、在沒有制定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地區,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以及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三、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遭受事故傷害前加班費之外的工資(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工傷保險若干問題意見》);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二)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工資福利各地規定不同,一些省市規定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一些省市規定由所在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給生活津貼。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是否需要護理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建議,所在單位可以派人護理,也可以支付護理費由工傷職工自行找人護理。所在單位支付護理費的,所在省市有規定標準的,從其標準;沒有規定標準的,參照當地同類情形護工標準或者按照所在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四)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如果公民在工作期間遭遇了工傷事故後,不僅會讓勞動者的人身受到了傷害,同時也會給勞動者的工作方面帶來諸多的不便,那麼為了保障受害者的權益不受到傷害,國家也是規定了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停工期間的工資,停工期間的工資也會根據勞動者的工資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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