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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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過錯的,沒有補償;不具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沒有法定過錯的,沒有經濟補償。

(三)違法解除合同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不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是指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合同,是指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

(四)勞動關係終止

屬於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期滿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工傷怎麼認定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工傷保險條例

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工傷的情況出現後需要第一時間進行工傷認定,確認工傷後用人單位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工傷的結果不是由於僱員的法定過錯造成的,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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