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房改造補償太低 - 能不能拒絕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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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舊房改造補償太低,能不能拒絕改造?

舊房改造補償太低,能不能拒絕改造?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徵收人如果對房屋改造補償有異議的,是可以拒絕改造的,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房屋拆遷補償與保障規定

(一)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1、棚户區改造項目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2、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成新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估價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

3、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拆一還一”,結算結構差價的方式執行, 由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結算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根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就近上靠標準安置户型。產權調換房屋户型設計應當符合實際需要,產權調換安置户型設計標準為:一室半建築面積50平方米、兩室建築面積60平方米、兩室半建築面積70平方米;同時設置保障户型一室或一室半,設計標準為建築面積40平方米。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結構差價。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就近上靠產權調換安置户型內的部分,可以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被拆遷人要求超過標準户型建築面積安置房屋的,超出標準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銷售價格交納購房款。

改造範圍內批准的新建工程規劃能夠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造範圍內實行產權調換;拆遷後因市政等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規劃不能滿足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本區政府指定區域內實行產權調換。易地安置的被拆遷人,按照本規定上靠標準户型後,根據區位變化合理調整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具體標準由各區政府自行制定。

4、拆遷用作經營使用的住宅房屋,選擇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標準再上靠一個標準户型,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上靠產權調換安置户型內的部分,可以按照綜合建設成本交納購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經營使用房屋的認定,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5、產權調換房屋涉及的綜合建設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佈。

(二)住宅房屋拆遷保障

1、被拆遷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準,總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全額交納上靠建築面積50平方米標準户型超面積購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築面積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納上靠建築面積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積購房款;也可以暫按成本租金標準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遷房屋面積的部分,待被拆遷人經濟條件改善後,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2、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築面積標準,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準執行。

(三)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城市舊房改造工程涉及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並提升了城市的形象和競爭力,但是對相關事項的實施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特別是補償標準的制訂上,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否則 是需要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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