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楚 - 您的土地是被徵用還是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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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回覆用户關於土地徵收的問題時,有的用户可能分不清自己的土地到底是徵收了還是徵用了。那麼,究竟土地徵收與土地徵收,就一字只差,是有區別的嗎?

看清楚,您的土地是被徵用還是徵收!

一、土地徵用

土地徵用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1.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只有國家才能在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法律關係中充當徵用主體,因為只有國家才能享有國家建設之需要依法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儘管直接需要土地的並非國家,而是具體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

2.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土地徵用法律關係的產生並非基於雙方的自願和一致,而是基於國家的單方面的意思表示,無需被徵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國家徵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對此,土地被徵用的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服從。而且在這種法律關係中也不遵循等價有償原則。

3.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是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這裏所講的國家建設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均是從廣義上理解的。大體可以從兩個層次上加以理解:其一,是直接的國家建設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發展和興辦國防建設,公用事業,市政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事業,國家機關建設用地等等,皆是以公共利益為直接目的地事業,其二,是廣義地國家建設需要或者廣義的公共利益需要。

4.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土地被徵用地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取得經濟上的補償。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與土地徵購不同。它並不是等價的特種買賣,而是有補償條件的徵用,但是,對被徵用土地的適當補償,則是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所必不可少的條件。

5.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家建設用地需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來滿足,也需要用國家所有的土地來滿足,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滿足國家建設用地的法定辦法是徵用,用國有土地來滿足國家建設用地之需要的法定辦法是出讓,劃撥等方式而非徵用方式,因為國有土地本來就是國家的,不需要再通過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國家可直接行使處分權利。

二、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從徵收的內涵可見其法律特徵:首先,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徵收具有強制性,徵收是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再次,土地徵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

(一)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具體來講就是國家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徵收權,土地徵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強制性;

(二)土地徵收的目的和前提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並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

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的區別,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徵收的法律後果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農村集體轉變為國家所有。徵用的法律後果僅僅只是使用權的改變,並不影響土地所有權的問題,依舊屬於農村集體。所以,大家在遇到徵地的時候,要看清楚,究竟你的土地是徵收還是徵用,主體是誰,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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