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佔、少批多佔、拆分審批…這些土地違法行為 - 被徵地農民有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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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佔、少批多佔、拆分審批…這些土地違法行為,被徵地農民有權舉報!

在徵地拆遷領域,土地違法亂象長期以來嚴重侵害着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大量的耕地、宅基地等農村集體土地在未經農用地轉用審批,未取得徵地批覆或先行用地批覆的情況下被以各種名義、方式用於開展項目建設,而廣大農民所應享有的徵收補償權益則根本無從保障,只能是推到什麼時候是什麼時候。

那麼,常見的土地違法行為究竟都有哪些?廣大被徵收人該如何加強識別能力進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違法方式一:未批先佔

這是”先上車,後買票”的違法行為。

這裏的“批”其實是兩層意思,一是農用地轉用審批。

《土地管理法》第44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是土地徵收審批。

《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但是為了各項建設工程及時啟動,應當儘量遵循對農用地轉用的批准和對徵地的批准在同一政府一次辦理的原則。

但若兩項申請的審批權限不同,則應當遵循徵地審批權“就高不就低”的準則,將徵地審批交由國務院辦理。

也就是説,只有在獲取了這兩種批文後,徵地才能開始進入實施階段。

實踐中沒有獲取徵地批覆就開始動工佔地、強拆被徵地農民房屋的情況並不鮮見,這無疑是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表現形式。

特別是對於一些“重大民生項目”,有關部門“保項目”的心態嚴重,有時會放任土地違法事實的存在,這也是當下這種現象始終無法得到根本改善的原因所在。

違法方式二:少批多佔

這類徵地項目是有批文的,但批文的內容卻實在需要廣大被徵地農民好好申請一下信息公開,再仔細審閲一番。

實踐中,很多案件一拆就是一大片,而公開後的徵地批文、紅線圖卻顯示獲批的範圍就那麼一兩個院子的面積,這是土地違法的又一種常見的表現形式。

違法方式三:拆分審批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二)項指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

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

“拆大改小”進而規避審批權限,這也是一種土地違法表現形式。

違法方式四:閒置土地

《決定》第(十九)項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對用地單位閒置的土地,嚴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違法方式五:以租代徵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禁止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地農民的是,上述土地違法行為並不會“腦門子上刻着字”而直接讓你發現,通常都是在被徵地農民並不知情的情況下暗度陳倉加以實施的。

這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看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否依法代表全體村民、成員的權益,嚴格遵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所賦予其的各項義務,將涉及本村、本集體土地的事項及時全面的向全體村民公開,進而接受村民的監督和建議。

而實踐中村委會似乎更像是“一級政府”,而忽視了其村民自治組織的本質屬性,難以切實擔負起維護村民合法權益的職責來。

那麼,如果村民對相關建設、徵地項目心存疑慮,或乾脆在沒見到任何批准文件的情況下就面臨各種逼遷、強拆,及時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土地違法查處等形式維權便是必要的應對之策。

更為重要的一點是,對於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徵地項目,被徵地農民有權直接予以拒絕,而完全不需要去響應號召“配合拆遷”,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也會在這一依法維權的過程中助廣大農民朋友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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