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存的無證房是不是都要被算作“違建” - 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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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個案例。2017年,王先生所在的村莊進行整村拆遷,拆遷方以王先生的房屋未取得合法的宅基地用地手續、未辦理房產證而認定其房屋為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現存的無證房是不是都要被算作“違建”,不予補償

2017年8月20日,在沒有與拆遷方達成安置補償協議,未獲得任何補償的情況下,王先生家的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員強行拆除,家中物品未及時搬離全部被掩埋在房屋的廢墟中,王先生的母親也因阻攔強拆被不明身份的人員打傷。事後,拆遷方卻否認強拆的事實,要求王先生自行解決居住問題。

下面即明拆遷律師就從王先生的案例入手,為大家分析無證房是否可以簡單被認定違建,以及哪些類型的無證房可以獲得補償,期望房屋證件不全的當事人一定好好對照學習,依法爭取合理補償。

現存的無證房,真的就要被統統算成“違建”,不予補償嗎?

無證房是指沒有證件或證件不全的房屋。針對此類房屋,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為實現快速拆遷和降低補償的目的,政府部門常常以房屋沒有證件為由認定房屋為違章建築,不予補償或者是降低補償,那麼無證房屋就一定是違章建築,得不到補償嗎?

答案是否定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可見,對於未經登記的沒有證件的建築,不是簡單的“一刀切”的方式認定其為違章建築不予補償,而是需經過有關部門的調查、認定和處理後,給予建築物應當的補償。

房屋沒證或手續不全,可不全是房主的問題,需要區別對待,劃清責任

此外,在中國廣大的農村地區無證建築物也很普遍,尤其是在2008年《城鄉規劃法》出台之前,農村房屋建設管理鬆散,農村不存在建設審批和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概念,致使很多房屋處於無證的狀態。

在具體的拆遷過程中,首先因歷史原因而缺乏必要證件的房屋,其符合建房時國家要求的程序要求,且村民在集體組織上僅有一處房屋,是不應認定為違章建築的。其次是政府政策原因修建的房屋,但政府不履行職責,未給當事人房屋辦理相關證件,此時房屋所有人並不存在過錯,而是政府方的不作為。因而在拆遷之時,不應將此類無證房屋認定為違建。

房屋建於2008年前,又屬唯一住房,這樣的房屋可爭取合理補償

當事人王先生的房屋修建於2004年,因歷史原因缺乏必要的證件,但確實是當事人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唯一住宅,對於此類房屋我們不能僅僅以缺少證件為由而認為其是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綜上,無證房並不一定都是違章建築,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應綜合考量房屋無證的原因,結合當時的立法狀況、房屋來源、房屋建設的時間和動機、使用情況、使用利益等因素,來判定無證房屋是否是違章建築。如您的房屋因為無證而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而遭遇不合理拆遷,一定要及時收集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積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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