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你們大家應該知道什麼是土地使用權,並且能夠有一些瞭解,房屋也是有土地使用權的,那麼房屋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什麼呢?根據我們國家土地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就是公民在使用土地的時候的合理使用權,並且還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下面我們一起來詳細瞭解。

房屋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什麼?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一、房屋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基本描述

什麼是小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小產權房的現狀是由於我國社會特色的歷史發展階段,法律沒有覆蓋或者難以解決的社會矛盾造成的歷史事實。實質上小產權就是一些全部或者部分未經合法批准而建造的房屋。小產權房包含以下幾個意思:開發商建設竣工的產權叫大產權,出售到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使用國有土地建造的房屋,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即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出讓的土地),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即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劃撥的土地)。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叫大產權,沒有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叫小產權。建造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地產叫大產權,建造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地產叫小產權。以上3種情況其合法性的法律邊界比較明確,按照相關法律履行相關手續可合法化使用。第4種情況已經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是否可以上市流通呢?開發商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地產,俗稱“城中村”,其中居民已經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依照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則:過去發的各種不動產證書有要予以承認,不動產登記要保護權利、保障交易安全。

二、房屋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指導方案

因土地性質不同,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在國有土地上可以進行開發建設,而要在集體土地上進行開發建設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然後才能按照規劃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歷史上,為了改造農民居住環境,減少耕地佔用等原因,集體土地建造了一些用於農民住宅的房屋,由於城市的外延發展形成了“城中村”現象。在不動產統一登記之前房產部門為此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由於房產與土地部門不溝通,房產按照房屋登記辦法辦理了轉移登記,不動產統一登記之後,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住宅用途的土地可以劃分為城鎮住宅用地和農村宅基地,建設在農村集體上的住宅用地即為農村宅基地,農村宅基地只允許解決農民的居住問題,農村宅基地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分家析產、繼承等原因的權利轉移,除法定繼承外,每户只允許有一份農村宅基地。

三、房屋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法律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住宅,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農民利益不受侵害。由於法律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住宅,“城中村”在沒有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的情況下,如果無限制地開放進入房地產交易市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和勞動力安置費將會流失,農民利益將受到侵害且無法追償;而完全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產轉讓,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禁止抵押,可以實行有限制的流通,允許本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轉讓,受讓人只有一份農村宅基地、一次性付款的可以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因合法繼承房屋的可以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現權利人可以採取短期或較長期出租給城市居民,這樣既保證了農民的收益,又保證了消費者的權益,待補交土地補償費和勞動力安置費、土地出讓金,履行土地徵收出讓手續後再允許轉讓給城市居民。對於如何調整村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居民、國家的利益分配關係,需要國家進一步出台相關法律來予以明確。

在看過本篇文章之後,我認為之前不瞭解土地使用權是什麼的讀者,在看過本篇文章就能夠了解了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什麼了,我們國家在對房屋集體土地使用權有了越來越多的標準以及規定,我相信這也是為了我們公民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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