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與持證人名字不同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1W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與持證人名字不同怎麼處理?

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與持證人名字不同怎麼處理?

名字不同是正常的,可以辦理過户即可,具體情況如下:

1、向所在鄉鎮的土地管理所遞交土地使用證的申請;

2、當地相關部門會派人前去核實自發證起房子是否保持現狀及有沒有擴建等情況;

3、相關部門核實確認後,説明情況;

4、按當地土地管理所要求攜帶資料辦理。

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複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複印件(第二代雙面複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説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

上述材料中的複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複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對於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名字與持證人不同的情況下,是不影響相關的法律效力的,特別是對於確權人在對土地進行承包或者出讓的情況下,顯然是相關確權情況與實際使用人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到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諮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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